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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Min拓展了中介服务的范围

  • 2019-07-20 17:25:27    来源:   作者:

随着财政部出台关于中介服务的新通告,跨国公司将需要重新定义其后端支持系统以适用商品和服务税(GST)。

本通函旨在澄清有关向信息技术服务(ITeS)供应的问题,例如呼叫中心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以及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向海外实体提供的“中间人”,以及他们是否有资格作为“服务出口”或不。已经强调的是,如果服务是以他自己的帐户提供的,那么服务提供者将不会被视为中介,尽管他有资格作为代理/经纪人。如果这些不在他的账户上,服务提供商将获得商品及服务税,并被要求以18%的税率缴纳税款。

专家分歧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哈普雷特•辛格(Harpreet Singh)表示,虽然发布通知背后的意图是好的,但它可能无助于解决中介问题。“关于哪些后端服务构成支持服务(在交付前,交付时,供应交付后,售后支持期间)以及哪些服务有资格作为'安排或促进两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供应”的辩论或更多人可能继续,“他说。

德勤印度公司高级总监Atul Gupta认为,这可能会打开诉讼的大门。“CBIC发布的中介通告中提到的ITeS服务和外包服务之间的区别显然是不正确的,需要立即重新访问,以免导致大量的需求通知由GST现场组织发布外包服务,”他说。

三种情景

政府已经研究了三种不同的情景,其中位于印度的ITeS供应商为代表国外的客户提供服务,以澄清其在商品及服务税法下的待遇。在第一种情况下,上述通告澄清了对行业的宽慰,即自行提供后端服务不会属于中间人的范围。这强化了一般认为后台服务不属于中介服务范围的论点。

另一方面,第二种情况下提供的澄清进一步推动了马哈拉施特拉邦高级裁决上诉委员会('AAAR')最近对Vservglobal Private Ltd.的裁决。在上述裁决中,AAAR认为有关服务(与客户的买方/供应商就交货,货物运输和付款结算进行联络)不仅限于后台支持服务,而且具有促进申请人的客户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货物供应的性质。客户端。因此,所述服务被认为是中介服务。

第三种情况是关于供应商自己账户的后端服务,以及在代表国外客户的交付前,交付和交付后期间安排或促进各种支持服务的供应。已经澄清,将中介服务分类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因此,如果第二项服务构成主要或主要供应,则无法获得出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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